歡迎泳隊小朋友踴躍參加!
(非常適合新生參賽, 請踴報名)
報名登記請至中和國小游泳池公佈欄上報名表填寫報名
或洽柯教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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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全國海洋盃夏季分齡游泳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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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 旨:響應教育部體育署打造運動「島」專案計劃及協助教育部推展提 | |||||||||
昇學生游泳能力,增進學生對游泳技能及安全之認知,厚動水域運 | |||||||||
動之規劃與發展基礎,促進水域運動休閒,培養豐富運動休閒內涵 | |||||||||
,提高選手素質,以增進國內游泳運動風氣及游泳運動競技水準。 | |||||||||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 |||||||||
台北市政府體育局 | |||||||||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 | |||||||||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 | |||||||||
五、協辦單位:世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立華江高中 | |||||||||
六、贊助單位:世清股份有限公司 | |||||||||
七、參加資格:年滿3歲以上(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及大專院 校學生), | |||||||||
喜愛游泳及具有游泳能力之個人、團體、俱樂部、學校。 | |||||||||
八、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2年07月26日截止報名(以繳款日期為主)。 | |||||||||
九、比賽日期:102年8月11日(星期日) | |||||||||
十、活動地點:華江高中活動中心溫水游泳池(25公尺短水道) | |||||||||
台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 02-2339-6689 | |||||||||
十一、報到時間:102年8月11日上午7時至7時30分。報到時將併領取選手證、紀 | |||||||||
念品及秩序冊(每單位發放一本秩序冊,不足請自行下載列印) | |||||||||
註:7時40分於檢錄處召開領隊會議,本會不另發通知。 | |||||||||
十二、報到地點:華江高中室內溫水游泳池櫃檯 | |||||||||
十三、報名辦法: | |||||||||
(1)為避免人工作業疏失導致賽程錯誤,比賽採用網路報名,請自行上傳個 | |||||||||
人照片電子檔及填寫基本資料。簡章、報名表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 |||||||||
http://tmsa-tw.org.tw報名表填妥完畢後請寄到s8613012@scsport.com.tw信箱 | |||||||||
(報名表內請註明轉帳帳號後5碼及轉帳金額及轉帳日期時間) | |||||||||
確認專線:0921-399786劉先生 | |||||||||
(2)參賽過的選手報名費:每人新台幣300元(需出示選手證,如遺失者 | |||||||||
請補發手續費100元) | |||||||||
(3)第一次參賽選手報名費:每人新台幣300元+個人化選手證100元,總計 | |||||||||
400元(內含保險費、個人化選手證及紀念品)。 | |||||||||
繳費方式: | |||||||||
1.匯款帳號:郵局(代號700)局號0001006帳號3479301 | |||||||||
戶名: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 劉曜彰 | |||||||||
2.現金袋、匯票請寄至10864台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 | |||||||||
「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 收」。 | |||||||||
3.收據於報到時一併領取。 | |||||||||
(1)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會員報名費以8折優惠(選手證恕不折扣)。 | |||||||||
(2)報名表須詳列單位選手聯絡地址、姓名、電話、出生日期、組別,選 | |||||||||
手如於競賽時發生爭議,無法提出證明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 |||||||||
(3)大會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報名,凡完成報名手續後即不接受取消及退費。 | |||||||||
(4)比賽期間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在學証明書),選手若發生資格爭議無 | |||||||||
法提出證明時則以取消資格論。 | |||||||||
(5)本次比賽選手證為終生選手證;相關辦法請參閱備註1、2說明。 | |||||||||
(6)參加選手請由各單位自行投保平安意外險。 | |||||||||
十四、參賽歲級(計分男、女組): | |||||||||
(1)6歲以下組 【95年9月1日以後出生】 | |||||||||
(2)7-8歲組 【93年9月1日~95年08月31日】 | |||||||||
(3)9-10歲組 【91年9年1日~93年08月31日】 | |||||||||
(4)11-12歲組 【89年9月1日~91年08月31日】 | |||||||||
(5)13-15歲組 【86年9月1日~89年08月31日】 | |||||||||
(6)16-18歲組 【83年9月1日~86年08月31日】 | |||||||||
(7)19歲以上組【8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 |||||||||
註:13歲以上合併組比賽 | |||||||||
十五、比賽項目:(男女相同) | |||||||||
【一】6歲以下組(每人限報二項) | |||||||||
(1)自由式、仰式、蛙式、蝶式:25/50公尺 | |||||||||
【二】7-8歲組(每人限報二項.接力除外) | |||||||||
(1)自由式、仰式、蛙式、蝶式:25/50公尺 | |||||||||
(2)個人混合式:100公尺 | |||||||||
(3)接力: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 |||||||||
100公尺自由式接力 | |||||||||
【三】9-10歲組(每人限報二項.接力除外) | |||||||||
(1)自由式、仰式、蛙式、蝶式:50/100公尺 | |||||||||
(2)個人混合式:100公尺 | |||||||||
(3)接力:200公尺混合式接力 | |||||||||
200公尺自由式接力 | |||||||||
【四】11歲以上各歲級組項目相同(每人限報二項.接力除外) | |||||||||
(1)自由式、仰式、蛙式、蝶式:50/100公尺 | |||||||||
(2)個人混合式:200公尺 | |||||||||
(3)接力:200公尺混合式接力 | |||||||||
200公尺自由式接力 | |||||||||
十六、競賽辦法: | |||||||||
(1)比賽項目每人至多參加二項(接力除外) | |||||||||
(2)本比賽一律採計時決賽,賽後即時公佈成績並分發獎狀,不另舉行頒獎典 | |||||||||
禮。 | |||||||||
(3)參賽選手請隨身攜帶選手證於檢錄時查驗,如當場未能提供查驗者,取消 | |||||||||
出場資格。 | |||||||||
(4)接力賽每單位限報名一隊,人數不足,不得報名;其他項目報名人數不限。 | |||||||||
十七、獎勵辦法: | |||||||||
(1)個人項目與接力賽第一至八名頒發得獎獎狀,其餘頒發成績證明。 | |||||||||
(2)參賽選手不得越級或降級報名,如有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違規事項,經 | |||||||||
查證屬實取消參賽資格,並拒絕下次活動之參賽。 | |||||||||
(3)團體總成績設男、女組合併計算總錦標取一至六名不等【依參賽隊數訂定 | |||||||||
之,13隊以上團體冠軍、亞軍、季軍、殿軍、第五名、第六名;12~7隊團 | |||||||||
體冠軍、亞軍、季軍、殿軍;6隊以下團體冠軍、亞軍】(計分方式以累 | |||||||||
積分數之總合評定之,各項第一名得9分、第二名得7分、第三名得6分、 | |||||||||
第四名得5分、第五名得4分、第六名得3分、第七名得2分、第八名得1分 | |||||||||
,接力項目不加倍計分,累積分數多者為優勝,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 |||||||||
則以金牌數評訂之,再相同以銀牌數評訂之,依此類推)。 | |||||||||
十八、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訂之最新游泳規則。 | |||||||||
十九、比賽爭議之判定與申訴: | |||||||||
(1)規則有明文規定者或有關同樣意義之註明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 | |||||||||
提出抗議。 | |||||||||
(2)申訴應以書面方式在該項比賽後三十分鐘內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 |||||||||
5,000元向大會裁判長正式提出,交由審判委員會處理,並以審判委員會 | |||||||||
議之判決為終決,若申訴不成立,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 | |||||||||
(3)競賽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時,參賽選手、隊職員及家長不得當場質詢裁判或 | |||||||||
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如經由大會工作人員、裁判或審判委員 | |||||||||
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並驅離競 | |||||||||
賽場地。 | |||||||||
二十、本規程經報奉教育部體育署102年XX月XX日台體署全字第102XXXXXXX號暨臺 | |||||||||
北市政府體育局102年XX月XX日北市體處競字第102XXXXXXXX號,臺北市政 | |||||||||
府體育局102年XX月XX日北市體處競字第102XXXXXXXX號核准實施。如有未盡 | |||||||||
事宜或臨時規定,由主辦單位公告週知。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定公佈 | |||||||||
之,修正時亦同(簡章公佈於本會網站,如有修正不另行通知)。 | |||||||||
備註:1.本次比賽選手證為終生選手證,憑此選手證參加爾後本會辦理之各項活動 | |||||||||
、賽會等,即不必再次花費辦理選手證。 | |||||||||
2.持證選手可優先參加本會日後辦理之各項活動及折扣。 | |||||||||
3.比賽當日如遇天災影響賽程則當日活動取消,恕不退費(天災、天候之認 | |||||||||
定依照當地縣、市政府之公告為主)。 | |||||||||
4.未於報名截止前完成匯款,視為放棄報名。除7~8以下歲級選手外,其它 | |||||||||
各組選手凡違規入水乙次即取消比賽資格。 | |||||||||
5.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之要求,個人及團體請務必留聯絡E-Mail及傳真、電 | |||||||||
話,本次比賽相關訊息、秩序冊電子檔及賽後所有選手成績都將以電子郵 | |||||||||
件寄送給個人及各單位信箱,同時也請密切注意本會網站之最新訊息公告。 | |||||||||
6.查詢及報名諮詢專線: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0921-399786劉先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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