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慧行盃全國分齡游泳錦標賽暨國際邀請賽 競賽規程
修訂日期:2014年2 月10 日臺教體署全(三)第1030003664號
一、主旨:響應政府推行運動人口倍增計劃及教育部推動之學生游泳方案,提供比賽機會,儲植培養游泳運動之人才,以增進國內游泳運動風氣,
並提昇游泳運動競技水準暨增進國際體育交流。
二、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臺灣慧行志工黨
三、主辦單位:臺灣慧行志工救生游泳協會
四、承辦單位:臺灣慧行志工救生游泳協會 台北市各服務處
五、協辦單位: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新莊國民運動中心、新北市新莊區各里里長
六、參賽資格:凡喜愛游泳之國內外個人或團體,均可依規定報名參加。
七、比賽日期:民國103年 5月3日 至 5月4日(星期六、日)共二天
八、比賽地點:新莊國民運動中心(室內50 公尺池,水深2.0公尺) 新北市新莊區公園路11號
九、報名辦法:
1、報名日期:民國103年3月6日起至 4月5日下午5:00截止。
2、網路報名: 為免人工作業疏失導致賽程錯誤,本競賽僅以網路方式受理報名。
4月5日下午5:00截止報名後,概不受理新增報名項目、更改比賽項目或報名成績修正。若報名人數額滿,大會保有提前截止報名之權利。
※賽前一週於網路公告比賽場次表;比賽結束三天內公告各項比賽成績。
競賽規程及相關資料公佈於「臺灣慧行志工救生游泳協會」網站。
http://www.twalsa.org.tw
3、報名費:每人新台幣300元正(報名費含保險費、選手證、場地清潔費),比賽項
目每人可參加三項(不含接力)。
匯款帳號:玉山銀行壢新分行0473-940-012481玉山銀行代號:808
戶名:臺灣慧行志工救生游泳協會
-【臺】請勿簡寫為【台】敬請合作!
※ 報名費請於報名後繳交,並將繳費收據傳真至03-4953401或電子郵件寄到twaalssa@yahoo.com.tw(傳真截止日期與報名截止日期相同,
傳真前請將泳隊名稱或個人姓名寫在匯款收據上再傳真),且經電話確認無誤後,始完成報名手續。
4、比賽當日選手務必攜帶大會選手證出賽,否則不能參賽。
報名資料請詳列單位名稱、選手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日期、聯絡地址、電話、組別及照片檔案等,選手報名資料如於競賽時發生爭議,
若無法提出證明者,為尊重他人權益,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資格。
(所有選手報名之個人資料只供本次比賽相關作業及意外保險使用,不作其他用途,並於比賽及相關作業完畢時隨即刪除。)
5. 大會將為參賽選手保險,請務必填寫正確之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日期。若因報名時資料填寫錯誤導致個人保險權益受損,後果由選手自行負責。
6. 為避免有人冒名頂替之情事發生,報名未附上個人大頭照,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7. 選手報到時拿到選手證後請先行核對姓名,如有錯誤必須在檢錄前完成申請變更
程序,未申請變更者,選手獎狀姓名若須修改須至報到處申請變更,並支付工本費每張200元,修改之獎狀大會於活動結束後再以郵寄方式寄出。
8. 各參賽隊伍於泳隊註冊時請將單位所屬區、縣、市也一同輸入,報名截止後不再受理泳隊名稱變更。
9. 主辦單位保有是否接受報名之權利。完成報名手續後恕不受理取消及退費。
10.參賽選手如有特殊身體狀況(如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羊癲風)…等疾病),應主動向主辦單位提出聲明並檢附身體健康切結書,
經主辦單位核准備查後始得參加比賽,否則一切後果均由其自行負責。
11.查詢專線:臺灣慧行志工救生游泳協會 秘書組 周淑芬03-4026536 或0910628844
聯絡人:主任委員 呂理政 0935-030-545 總幹事 沈金美 0939-380-097
十、報到時間:
※ 民國103年 5月3日上午七時辦理報到,領取選手證、秩序冊。
(報到地點:比賽游泳池報到處)
※ 民國103年 5月3日上午七時三十分於大會檢錄處召開領隊會議,本會不另發通知。
十一、參賽歲級(計分男、女組):
級數編號 |
歲 級 |
出生年月日 起 |
迄 |
一 |
10歲以下 |
民國9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
|
二 |
11~12 歲級 |
民國91年1月1日 |
民國92年12月31日 |
三 |
13~14 歲級 |
民國89年1月1日 |
民國90年12月31日 |
四 |
15~17 歲級 |
民國86年1月1日 |
民國88年12月31日 |
五 |
18~24 歲級 |
民國79年1月1日 |
民國85年12月31日 |
六 |
25~29 歲級 |
民國74年1月1日 |
民國78年12月31日 |
七 |
30~34 歲級 |
民國69年1月1日 |
民國73年12月31日 |
八 |
35~39 歲級 |
民國64年1月1日 |
民國68年12月31日 |
九 |
40~44 歲級 |
民國59年1月1日 |
民國63年12月31日 |
十 |
45~49 歲級 |
民國54年1月1日 |
民國58年12月31日 |
十一 |
50~54 歲級 |
民國49年1月1日 |
民國53年12月31日 |
十二 |
55~59 歲級 |
民國44年1月1日 |
民國48年12月31日 |
十三 |
60~64 歲級 |
民國39年1月1日 |
民國43年12月31日 |
十四 |
65~69 歲級 |
民國34年1月1日 |
民國38年12月31日 |
十五 |
70~74 歲級 |
民國29年1月1日 |
民國33年12月31日 |
十六 |
75~79 歲級 |
民國24年1月1日 |
民國28年12月31日 |
十七 |
80歲級以上 |
民國2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十二、比賽項目:(男女相同)
- 1. 自由式:50/100/200公尺 5.個人混合式:200公尺
- 2. 蛙式:50/100/200公尺 6. 接力:每隊四人
- 3. 仰式:50/100公尺 200公尺混合式接力
- 4. 蝶式:50/100公尺 200公尺自由式接力
接力賽: “選手必須報名參加個人項目之比賽,才能報名參加接力比賽。”
接力賽 (一) 社會組部份(參賽歲級【18歳】【含】以上)分為以下六組報 名:
A組-參賽年齡總和為 72歲(含)至 99歲(含)以下
B組-參賽年齡總和為100歲(含)至119歲(含)以下
C組-參賽年齡總和為120歲(含)至159歲(含)以下
D組-參賽年齡總和為160歲(含)至199歲(含)以下
E組-參賽年齡總和為200歲(含)至239歲(含)以下
F組-參賽年齡總和為240歲(含)以上
(二)學生組部份 (參賽歲級【17歲】【含】以下)分為以下四組報名:
(15~17 歲級)
(13~14 歲級)
(11~12 歲級)
(10歲以下)
十三、競賽辦法:
- 1. 比賽項目每人最多可參加三項(接力賽項目除外)。
- 2. 本比賽採用電動計時。
- 3. 本比賽一律採計時決賽,賽後隨時舉行頒獎典禮,請選手注意廣播。
- 4. 參賽選手請隨身攜帶選手證於檢錄時查驗,如未提供查驗者,即取消出賽資格。補辦選手證者,酌收工本費100元。
- 5. 各單位個人項目之比賽報名人數不限;接力比賽每一項各歲級各單位限報名一隊(限同單位、同組之選手),人數不足,不得報名接力比賽。
- 6. 參賽選手不得越級或降級報名,如有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違規事項,無異議取消參賽資格,並必需同時繳回獎牌、獎狀及獎品。
十四、獎勵辦法:
1、個人獎:每項目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第四至八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2、個人進步獎(每人限申請一項):申請日期與報名日期相同(2014年4月5
日止)。凡參加2013年慧行盃各項比賽之選手,相同項次(50m長水道)成績進步即有獎,頒發獎狀及獎品(獎品除選手本身應得外,
若選手為年齡17歲(含)以下者,另贈送一份育英獎予選手之家長【家長不在
現場時由教練代領】,以資鼓勵)。(請參閱2013慧行盃成績檔案,報
名時同時申請個人進步獎,報名截止後不再受理。)
3、接力賽:每項目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第四至六名頒發獎狀。
4、破大會紀錄奬:凡個人項目破大會紀錄者(2013年12月31日(含)以前慧行盃各單項的最佳成績),經大會核定後,贈送精美禮物。(接力比賽除外)
5、團體總錦標獎:團體成績前三名頒贈優勝奬盃乙座。
<團體總錦標:成績計算辦法及頒發>
1.各項報名參賽4人(4隊)以上錄取前三名, 不足參賽人數者,亦即3人(3隊)以下含3人(3隊)參賽時,則不列入團體成績。
2.團體總錦標以奬牌數-金、銀、銅(第一、二、三名)之得數計算,以所得金牌數最多之單位獲得冠軍總錦標,金牌數次多之單位依序分別列為亞軍、季軍,如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所得金牌(第一名)數相同時,以所得銀牌(第二名)數多寡判定,餘依此類推,如仍無法判定時,則名次並列。
3.於賽程全部結束,成績統計完成之後,由主辦單位通知頒發。
6、長青獎:於參賽選手中選取前三位年齡最長者,頒獎給予鼓勵。
十五、競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訂之最新游泳規則及本競賽規程特定之規定。
十六、比賽爭議之判定與申訴:
- 1.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或具有相關同樣意義之註明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 2. 申訴應以書面方式在該項比賽後三十分鐘內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交由技術委員會處理,並以技術委員會會議之判決為終決,若申訴不成立,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競賽活動之經費。
- 3. 競賽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時,參賽選手、教練、隊職員及家長均不得當場質詢裁判或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如經由大會工作人員、裁判或技術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之全部參賽資格並驅離競賽場地。
- 4. 為尊重裁判的權威與權益,凡比賽中各單位之參賽選手、教練、隊職員或家長有違反運動精神侮辱裁判及妨礙比賽進行者,大會有權終止該單位選手其後所有參賽項目。
十七、主辦單位保留可更改本競賽規程內容及可視報名情況提早截止報名日期之權利。
十八、比賽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致影響賽程,則當日活動取消,恕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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